香港的《公司条例》载有600多条条文和24个附表,为所有香港公司的运作提供法律架构,对香港作为主要国际金融和商业中心的地位相当重要。该条例于1932年订立,在1984年进行大规模检讨,现时大致与英国《1948年公司法》及其后的《1976年公司法》的改革一致。《公司条例》主要由公司注册处负责实施及执行。截至2007年底,共有655,038间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,当中645,986间为私人公司,9,052间为公众公司,根据《公司条例》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共有8,081间[1]。
2006年,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在立法会的支持下,展开全面重写《公司条例》的工作。